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奖励分为以下五类:
1.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: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;
2.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:对成功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;
3. 科技创新团队奖: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进行奖励;
4. 科技创新人才奖: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;
5. 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: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。
1.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:奖励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,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;
2.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:奖励金额为50万元至200万元,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;
3. 科技创新团队奖:奖励金额为30万元至100万元,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团队;
4. 科技创新人才奖:奖励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,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;
5. 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:奖励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,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。
评选流程:
1. 申报:申报人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,包括科技成果、创新成果等相关材料;
2. 初审:由专业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;
3. 评审:由专家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,并形成评审意见;
4. 审批:由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,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;
5. 公示:对最终获奖的项目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;
6. 颁奖:对获奖项目进行颁奖。
1. 申报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并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绩;
2.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并经过实际应用验证;
3. 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技术专长,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条件;
4. 申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并具备推广应用价值;
5. 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,无不良记录。